12月31日,中新经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原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孙小波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孙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受贿金额近778万元,涉及45家上市公司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对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小波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判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小波在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受聘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三届创业板发审委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拟上市企业引荐、联络发审委委员及相关人员为企业过会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保荐机构人员送的钱物。

  原判决结果显示,孙小波受贿财务包括了人民币330.5万元(含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购物卡)、2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86575元)、25.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137059元)、55万港币(折合人民币452746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781380元。

  中新经纬梳理孙小波受贿具体事实发现,从2010年春节期间至2012年6月,孙小波共收取了45家拟上市公司的贿赂,共有27位董事长亲自行贿。行贿地点多位于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茶馆、酒店、饭店。此后,42家成功在创业板上市,2家被否,1家因上市造假被终止审查。

  具体金额来看,孙小波每笔的受贿金额大概在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之间。行贿金额最大的来源于广东新大地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拟上市企业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江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孙小波还为黄某江引荐、介绍发审委委员龚某、陈某、李某等人,请托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在该公司上会前,被告人孙小波两次收受新大地董事长黄某江送的港币20万、人民币100万。

  2012年6月,因涉嫌造假上市,广东新大地首发申请被终止审查,并于当年10月被证监会立案稽查。2013年10月,证监会披露了对广东新大地的处罚决定书,查明该公司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一审被判11年,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8月,孙小波被法院宣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共折合人民币7781380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中已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93万元和扣押赃款共折合人民币1225063元,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626317元继续予以追缴。

  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孙小波不服,以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没有认定本人的自首情节,上诉人积极退赃,缴纳罚金,附加刑明显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对于孙小波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逐一审查后认定:

  一、二审期间,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第七起事实应为1.5万美元而不是2万美元、第四十三起事实应是4万美元而不是4万欧元的理由,经查阅卷宗,原判认定的2万美元数额的认定有行贿人谢松峰的证言予以映证,原判认定系4万欧元更有企业外币兑换单据等书证予以映证,故上诉人对该两起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孙小波系经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不属于主动到案。在此之前的2014年公安部调查时,共交待9起犯罪事实,但只有7起涉及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不构成如实供述。

  三、原判罚金刑的判处在法律规定幅度范围之内。二审期间,上诉人所交纳的赃款与罚金系主动履行判决,不构成新的量刑情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孙小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